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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华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03 09:1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中文博彩平台龙华镇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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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龙华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文博彩平台龙华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龙华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龙华镇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审批和备案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和《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惠市自然资函〔2021〕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概念及范围

        (一)设施农业用地定义: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二)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定义: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用地范围: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

        (三)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定义: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等二三产业用地。

        用地范围: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清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的规定,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二、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

        根据相关规定,我镇各类设施农业用地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暂定如下:

        (一)生产设施

        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

        (二)辅助设施

        1.作物种植。原则上控制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2.畜禽水产。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确定用地规模。

        (三)看护房

        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

        (四)管理用房用地

        管理房用地纳入辅助设施用地范围计算,不得超过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的比例和面积限制。

        三、责任分工

        (一)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现场核查种植类、养殖类项目的土地用途;对畜禽养殖项目进行把关,严禁在龙华镇辖区内进行超量养殖。

        (二)综合事务中心:负责核查项目选址是否占压水利、林业管理红线。

        (三)自然资源所:负责核实所申请的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并依法依规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四)行政村:负责对申请人用地情况进行把关,确保土地四至清楚,无争议,做好日常用地监管,用地必须符合镇村规划。

        四、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程序

        (一)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条件的经营者,需填写《设施农业用地申报及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到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审核。

        (二)村委会审查通过后,由村委会在《设施农业用地申报及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用地主体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人应依法先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并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申请人将《设施农用地申报及审批表》、《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附件2)及申请书、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备案报告、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红线图等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镇政府。

        (三)镇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农业农村办公室、综合事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完成联合审核工作。

        (四)经联合审核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条件的,由农业农村办组织相关材料报送至镇三套领导班子会进行研究讨论。镇三套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后,镇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五)所有签署程序完成后,镇政府将该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资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镇政府出具地块权属、备案申请无异议证明以及备案意见。备案资料准备齐全后,由镇自然资源所组织相关材料报送至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上图入库。

        五、设施农业用地批后管理

        (一)严格巡查监督。农业农村办公室、自然资源所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批后监管,对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要有序地组织备案后的日常巡查,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在巡查中发现设施农业用地改变备案许可用途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并由自然资源所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纠正和整改。

        (三)及时取消备案。对拒不整改的,自然资源所及时组织相关材料报送至镇三套班子会进行研究讨论,根据讨论结果进行取消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镇党委统一领导,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农业农村办、自然资源所、综合事务中心等部门严格审核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所需材料,确保备案信息材料真实性。

        (二)坚持农地农用。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切实加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和非农用途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坚决杜绝钻政策空子、搞刻意变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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